
新泰市注册分公司的流程
- 申请受理
-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,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,开具《受理通知书》或者《申请材料接收单》;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(出具告知单)。
- 审查决定
-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《登记决定通知书》;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,出具《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》,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。
- 领取执照
- 在5个工作日后(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),申请人可以凭《登记决定通知书》到发照窗口领取《营业执照》。
新泰市注册分公司所需条件
- 提交申请书: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。
- 公司章程复印件:公司的企业章程复印件。
- 营业执照复印件: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- 股东会决议:公司的股东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。
- 住所证明文件:办事处的住所证明文件,如果是租用的,提供房租合同,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。
- 任职证明文件: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。
- 前置审批许可(若涉及):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,以上复印件都需盖章确认。
新泰市注册分公司所需材料
- 设立登记申请书: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公司加盖公章)。
- 委托代理证明:公司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公司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,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。
- 公司章程:公司章程(法定代表人签署)。
-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: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。
-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
-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;
-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;
- 未取得房产证的,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;
- 出租方为宾馆、饭店的,提交宾馆、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- 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: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。
- 审批文件(若涉及):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;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。
- 其他批准文件(若涉及):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。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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